百姓生活网www.yzcn.net 2026-06-11 15:46:41 编辑: 周嘉
6月8日,我市公布第一批3起物业服务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涉及物业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发现装修人违规装修未及时报告等问题。
案例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2026年1月,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辖区某物业服务企业,在未依法征得业主大会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小区两处物业管理用房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住建部门核查属实后,向该物业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后续复查时发现,该物业公司未落实实质性整改,涉案房屋仍被违规对外经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第六十二条规定,结合当事人收到整改通知后未实际整改的违法情节,扬州市住建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发现装修人违规装修未及时报告
2025年9月,邗江区某小区业主擅自拆除住宅北阳台连廊,实施违法装修改建行为。该小区物业公司向涉事业主送达书面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恢复建筑原状。但在业主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情况下,该物业公司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未向有关部门报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鉴于该公司未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后续已向邗江区城管局补充报告,扬州市住建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脱岗
2026年1月,广陵区消防救援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扬州市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的某小区消防控制室存在多项消防安全违法违规问题:值班人员脱岗;未按照规范流程处置火灾警报信号;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等问题。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并参照《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序号58“严重违法情形”规定,广陵区消防救援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扬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