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网www.yzcn.net 2026-03-23 16:48:53 编辑: 周嘉
近日,我市教育部门发布通知,明确自2026年春季学期起,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小学、初中及特殊教育学校等相应学段)全面推行春秋假制度。首个春假时间为4月1日至3日,衔接清明节假期,形成长达6天的假期。假期一公布,不少在职家长关心,孩子放假了,自己能不能同步休假?可以放哪些假?
对此,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家长陪伴孩子,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外,带薪年休假是重要保障。人社部门鼓励各用人单位,结合中小学春假,同步安排家长休假。
休假是法定权利,带薪年休假是职工依法享有的年度假期,必须依法落实。兼顾陪伴与工作,家中有中小学子女的职工,可与孩子春秋假统筹安排,实现家庭与工作平衡。
带薪年休假是“法定权利”,不是“单位福利”,这些需要注意:
休假天数是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那么,职工提出休假单位不落实怎么办?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假又不依法支付工资报酬的,人社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拨打12333服务热线或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扬州市举报专线:0514-80978289。
来源:扬州网